1.原就醫定點醫療機構難以確診的疾病。
2.原就醫定點醫療機構難以治療的疾病。
3.綜合性定點醫療機構接診后按規定需轉院轉診的傳染病、精神病等專科疾病。
4.符合衛生計生部門分級診療有關規定的疾病。
5.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二、流程
步驟一:參保地具備轉院資格的醫保定點醫院開轉院審批表。
步驟二: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審批、登記、蓋章。
步驟三:憑有效證件(身份證、社保卡等)就醫(住院)并直接結算住院費用。
三、轉院時效
1.參保人員應當在定點醫院出具轉院審批表后5個工作日內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,超過辦理轉院備案期限的,應當重新出具轉院審批表。
2.轉院治療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院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;如轉院治療超過3個月的,憑醫療機構繼續治療的疾病證明,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辦理轉院備案。